|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吉林市澎凯睿炭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25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