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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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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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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146103.855元,其中返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1678.23元,余额74425.625元支付给原告***。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原告***1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原告***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农业银行常熟白茆支行,622848040599446997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12590368321030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负担456元,由被告***负担2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4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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