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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支付代位理赔款人民币47514.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