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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绥化市百川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办事中心分社
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85970元(包括车辆损失170070元、鉴定费7300元,施救费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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