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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南京宁鉴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南京双择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泰州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市新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97900元、施救费125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113400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鉴定费5000元、鉴定人出庭费600元,合计6954元,由原告泰州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6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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