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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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与盐城市馨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1月17日解除; 三、盐城市馨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款363689元及利息(以36368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9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时腾空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冠华西路南侧(原双鑫公司地块)双鑫家园1幢1304号房屋,并向盐城市馨泉置业有限公司交付。 五、盐城卓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款126311元及利息(以12631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自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盐城市馨泉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卓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盐城市馨泉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卓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