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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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1万元并给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调试款、性能考核款3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质保金1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三联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5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