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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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徐州绿健乳品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3159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精神抚慰金5000、交通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