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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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鸿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 长春市博凯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博凯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