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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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厚众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5338.81元,其中535338.81元直接给付原告***,同时代***返还被告上海厚众贸易有限公司4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将履行款分别汇入当事人名下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嵊州市三界支行,账号:62×××72;户名:上海厚众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闵行区浦江支行,账号:10×××07)。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4元,由被告上海厚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88元,由原告***负担1126元。被告上海厚众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1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588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