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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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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险龙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91942.82元,向被告胜通物流公司支付18557.18元。

二、被告天安财险烟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54364.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4.00元,减半收取1647.00元,由被告胜通物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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