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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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胜通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 黄冈市精神病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险龙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91942.82元,向被告胜通物流公司支付18557.18元。 二、被告天安财险烟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54364.5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4.00元,减半收取1647.00元,由被告胜通物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