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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泰利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君威机械有限公司联营收益1278481.84元。 二、被告烟台泰利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君威机械有限公司试模上漆工时费、材料费合计1889.18元。 三、司法鉴定费用4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340元,被告负担26660元。 四、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2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6元,被告负担744元。 上述一至四项,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1306575.02元(1278481.84元+1889.18元+26660元-4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753元,被告负担17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