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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85.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44585.7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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