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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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93,7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143元,退还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143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