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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逸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北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0)汉巡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村长湾泽皓雅居(静怡花园)B1-1-1202号房屋(建筑面积137.87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二、原告***与被告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配合原告***、***办理武汉市江汉区红光二路泽皓雅居(静怡花园)B1-1-120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被告***与被告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四、被告***、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被告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实业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中的抵押条款无效; 五、被告***、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撤销武房期江字第××号期房抵押证明的手续;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告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