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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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 七台河警官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60538.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医疗费24710.29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20元减半收取965.60元、鉴定费27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