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2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0396.05元; 三、被告刘宏远、***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元,由被告刘宏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