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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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围墙损失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围墙损失1128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围墙损失28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费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