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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2102.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鉴定费2186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781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999元、鉴定费2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