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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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4104.92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2692元、护理费18600元、残疾赔偿金133048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27644.9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在晋J*****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0855.5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23966.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原告***承担289.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承担33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