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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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武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年JLYY字第035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返还截止2019年3月25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80,000元及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武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84元、保全费2,981元,由被告***负担。第一次公告费260元及第二次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