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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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2号综合楼1-6层(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1号综合楼1-6层(武房权证蔡字第××号)、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东升纺织公司厂区锅炉房栋/单元1层(武房权证蔡字第××号)、厂区澡堂栋/单元1-2层(武房权证蔡字第××号)、厂区整理机物料车间栋/单元1-3层(武房权证蔡字第××号)、厂区织造准备车间栋/单元1-3层(武房权证蔡字第××号)、厂区检验大楼栋/单元-1层至4层(武房权证蔡字第××号)的工业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蔡国用(2005)第9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对上述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编号42010120160002878、42010120160004261、4201012017000401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编号42010220170000624《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尚欠借款33,942,997.66元、利息3,285,383.16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8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申请人为实现担保物权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等)在金额486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二、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的其他申请。 申请费113,971元,由被申请人武汉市东升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已垫付,执行时被执行人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