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西宁城北元苍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城北元苍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764343.06元,合计3764343.0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期后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利率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上述款项被告***、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15元,由被告西宁城北元苍建材经营部、***、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闽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