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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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989680.79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以本金49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加收50%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对被告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无菌线前处理系统和吹瓶机及后道整线等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一)在最高本金限额271559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对被告武汉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注胚系统、生产线、溶糖输送系统、公用系统、无菌线车间净化系统等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二)在最高本金限额15817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天喔(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