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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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 舟山普陀中顺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普陀中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债权本金630335.76元并支付利息103468.5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5569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