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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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太平洋临港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太平洋临港发展有限公司、***就原告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追偿权债权3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责任履行的期限为舟山市世纪新茂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清偿责任的限额为原告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债权350万元在前述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浙江太平洋临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路××号××室的不动产(定国用2011第0302065号/舟房权证定字第1××3号)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被告浙江太平洋临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