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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赣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西建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4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飘窗窗台整修费用17603.85元、裂开的晾晒阳台栏板墙体整修费用8957.31元,共计26561.16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已减半),鉴定费40000元,共计550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1244.03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3381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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