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00元; 二、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000元及违约金(即以31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8,650元、保全费3,013元,共计11,663元由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1,513元。反诉费3,708元(已减半)由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武汉科赛思机电有限公司自行负担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