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记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借款本金325699.5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5月28日利息为10673.27元,之后至履行完毕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如二被告到期未履行前款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房屋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