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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市仁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骊郡华府选房确认单》。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秦皇岛市仁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订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仁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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