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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政和東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政和東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购房款400000元及其违约金。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福建省政和東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多支付给***的购房款71667元。

三、本判决第一、二项抵销后,福建省政和東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购房款328333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包括截止至2012年9月17日的190720元,以及后续的违约金以本金328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自2012年9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8元,由***负担1925元,由福建省政和東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523元。反诉费159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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