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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备案登记、网签以及郫县的“嘉通·云玺”7栋2单元14层1405号商品房预告登记。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75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永致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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