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欠物业费4597.92元及违约金873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垃圾处理费144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