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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5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结清本金之日止,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成都博睿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0元的法律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90.00元,减半收取计6245.00元,保全费 5000.00元,共计11245.00元由被告***、成都博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