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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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郫县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成都平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3月31日期间所欠物业费7594.97元、垃圾清运费378元以及违约金1519元,共计9491.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