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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明市枫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沙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闽0427执恢373号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三明市枫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连辉俱、胡艳梅(被执行人):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三明市枫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连辉俱、胡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17974.2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17974.22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至此,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闽0427执325号(原审情况案号)(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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