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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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明市枫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沙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闽0427执恢373号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三明市枫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连辉俱、胡艳梅(被执行人): 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三明市枫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夏清、连辉棉、连辉俱、胡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17974.2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17974.22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至此,沙县金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闽0427执325号(原审情况案号)(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