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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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明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248,882.24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凭结算票据予以扣除);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52万股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如被告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以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3号楼1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最高本金3,299,200元的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以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3号楼1单元21层2101号房屋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最高本金3,509,800元的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河南明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应付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明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6元,减半收取计35,0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负担282元,由被告河南明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明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