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郫县开全石材厂支付货款13111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款131111为基数,从2018年4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郫县开全石材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被告成都铭和园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成都市郫县开全石材厂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