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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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九江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江西明松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