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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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在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高压柜+无刷无环启动器”供货、水冷系统安装、整体设备的调试条件后15日内,由原告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高压柜+无刷无环启动器”供货、水冷系统安装、整体设备的调试义务; 三、由原告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付货款5680000.00元开具发票,并交付给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剩余货款同时,为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 四、驳回原告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8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90.00元,由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