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卷烟工业烟草薄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7068.55元; 二、被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 三、如被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对不能清偿部分则由被告河南卷烟工业烟草薄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7068.55元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068.55元,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卷烟工业烟草薄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