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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 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16345.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蓬溪驸桦蜜蜂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