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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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第三水泥厂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铁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4执保24号 关于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铁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涉县第三水泥厂诉中财产保全一案,(2018)冀04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94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石家庄股权交易所送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涉县第三水泥厂持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万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我院并于2019年4月2日向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涉县第三水泥厂持有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万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本院认为,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