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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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21019.67元,利息58990.10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825%计算利息至该贷款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