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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雅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嘉鹏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两台钢筋数控弯箍机侵犯原告建科公司的第ZL20042008568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被告嘉鹏公司赔偿原告建科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24160.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建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嘉鹏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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