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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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嘉鹏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两台钢筋数控弯箍机侵犯原告建科公司的第ZL20042008568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被告嘉鹏公司赔偿原告建科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24160.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建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嘉鹏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