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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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药费138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0元、救护车费8000.00元、误工费36826.00元、护理费28024.00元、营养费2700.00元、残疾赔偿金11655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00元,共计420000.00元; 二、***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医药费217107.79元[(288109.91元+160444.07元-138400.00元)×70%]。 三、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3418元、由***负担1683元。鉴定费3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809元,由***负担891元,由***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