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惠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广鹏、贺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光华路支行本金405705.01元、利息9829.08元、利息复利154.33元、罚息169.78元、罚息复利1.92元(截止2020年3月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刘广鹏、贺晓庆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光华路支行可以就被告名下的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8元,减半后由被告刘广鹏、贺晓庆共同承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光华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