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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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8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8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定残后护理费共计66970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负担2470元,由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