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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嘉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星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限额11万元),扣除已付10000元,还需支付11万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85383.66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汇款方式:款项汇入户名为南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9080910010010000015502的标的款账户内)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计2508元,由***负担404元,由***负担2104元;鉴定费2600元,由***、***负担(直接返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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