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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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东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51802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被告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